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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

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為執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函請釋疑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11007076號 
附件:

主旨:貴基金會為執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函請釋疑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基金會101年3月19日美育字第1010317號函辦理。
  2. 同一生產批號之有機農產加工品,混合不同來源國之單一原料時,仍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6條:「以含量不低於95%之原料原產地(國)或含量最高之前3項原料原產地(國)為標示。但原料經於國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除以足以表徵為國產品之文字為標示外,應另於原料名稱之後,以括號方式標示有機原料之實際產地(國)。」之規定標示原料原產地(國)。
  3. 至豆製品加工業者為調整產品品質,混合使用美國、加拿大或其他原產國之黃豆乙節,倘該產品之製程確實使用不同來源之黃豆,經貴基金會驗證及查核確認無誤,始得依說明二標示美國、加拿大為原產地(國),以落實原料來源之誠實標示。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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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