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11007076號
附件:
主旨:貴基金會為執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函請釋疑案,復請查照。
說明:
-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基金會101年3月19日美育字第1010317號函辦理。
- 同一生產批號之有機農產加工品,混合不同來源國之單一原料時,仍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6條:「以含量不低於95%之原料原產地(國)或含量最高之前3項原料原產地(國)為標示。但原料經於國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除以足以表徵為國產品之文字為標示外,應另於原料名稱之後,以括號方式標示有機原料之實際產地(國)。」之規定標示原料原產地(國)。
- 至豆製品加工業者為調整產品品質,混合使用美國、加拿大或其他原產國之黃豆乙節,倘該產品之製程確實使用不同來源之黃豆,經貴基金會驗證及查核確認無誤,始得依說明二標示美國、加拿大為原產地(國),以落實原料來源之誠實標示。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