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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為宣洋實業有限公司產製之「有機和諧舒壓茶」標示檢查結果不符「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5條規定,函請釋示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11006675號 
附件:

主旨: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為宣洋實業有限公司產製之「有機和諧舒壓茶」標示檢查結果不符「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5條規定,函請釋示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依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局101年3月15日北農牧字第1011370603號函辦理。
  2. 據貴局前述來函說明二,略以:「臺北市政府99年7月28日於臺北市內查驗發現宣洋實業有限公司產製之『有機和諧舒壓茶』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5條規定,業於99年9月7日依法通知經營業者將相關產品下架、回收。」在案。
  3. 查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所謂數行為或同一行為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亦即應回歸旨揭系爭產品,檢視產品標示之批號、製造(或生產)日期等資訊再予以認定。
  4. 綜上,請貴局先檢視旨揭系爭產品之具體標示內容,再秉權責逕予裁處。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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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