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banner

有機農業

桃園縣政府為同心商行散裝販售青綠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有機南瓜」,函請釋示「產品標示」及「陳列驗證證書影本」之責任歸屬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11002516號  
附件:
主旨:桃園縣政府為同心商行散裝販售青綠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有機南瓜」,函請釋示「產品標示」及「陳列驗證證書影本」之責任歸屬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局101年1月19日桃農務字第1010001189號函。
  2. 旨揭產品業經苗栗縣政府於100年11月24日在苗栗縣同心商行進行產品標示檢查,檢查結果:「產品包裝未詳細載明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地址、未於陳列販售處展示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因不符規定,故逕函貴府辦理。
  3. 旨揭產品系爭為「產品包裝未詳細載明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地址、未於陳列販售處展示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據貴府為青綠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明宏先生所作之訪談記錄,青綠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提供該產品之驗證證書影本予同心商行,並強制要求販售店家「陳列驗證證書影本」。復據苗栗縣政府所附該產品之查驗照片顯示,系爭產品為「農產品本身標示不全」問題。
  4. 本案倘為「農產品本身標示不全」問題。則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其處罰對象為最終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至散裝販售有機農產品則應涉前揭辦法第28條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第24條第1項第6款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標示,準用第24條第3項及第26條第1款規定。」,其處罰對象應為未展示陳列有機驗證證書之販賣業者。
  5. 綜上所述,請桃園縣政府先釐清系爭產品究為「散裝販售」亦或「農產品本身標示不全」,再逕依權責裁處。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 瀏覽人次:2961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