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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為彰化縣溪洲蔬菜產銷班第21班(綠純有機蔬果集運中心)之有機蔬菜甜玉米涉及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得否就同一事件,逕依嘉盈農場之陳述再予處分函請釋示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001054754號 
附件:
主旨:嘉義縣政府為彰化縣溪洲蔬菜產銷班第21班(綠純有機蔬果集運中心)之有機蔬菜甜玉米涉及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得否就同一事件,逕依嘉盈農場之陳述再予處分函請釋示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府100年9月1日府農務字第1000156781號函辦理。
  2. 本案系爭「有機甜玉米」係由「綠純有機蔬果集運中心」所包裝售出,彰化縣政府依本會99年11月15日農糧字第0991053748號令「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罰對象,係指在國內從事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中,應確保農產品有機完整性並應負完全責任者為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100年7月14日以府農務字第1000240166號函附裁處書處分彰化縣溪洲鄉蔬菜產銷班第21班(綠純有機蔬果)在案。
  3. 經嘉義縣政府訪談紀錄:「含有農藥殘留之「綠純有機甜玉米」,係由嘉盈農場翁振嘉(證書字號:CA-09CAS004R00)所生產。翁君亦坦承該批玉米,『整批』送至彰化縣溪州蔬菜產銷班第21班(綠純有機蔬果集運中心)分裝包裝、販售。」,本案之違規事實係以應負完全責任之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為其處罰對象,翁君如與前揭產銷班無「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情事者,二者間即非屬「共同違規」。
  4. 中華有機農業協會已對嘉盈農場作出要求該地號一年內不得生產有機農產品(即就該地號田區應再重新轉型一年以上)之相關改善處理措施,又參照本會農糧署98年12月4日農糧資字第0981026657函,翁君與該產銷班間之關係為私權關係,該產銷班得主張就因可歸責於翁君之事由,致其權利受有損害之相關情事,逕向翁君求償。
  5. 承上,本案既經彰化縣政府依說明二之解釋令釋示歸責原則裁處在案,則就同一違規行為事實得不再處分翁君。
 
主任委員 陳 武 雄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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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