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復公悅企業有限公司100年9月5日行文農糧署第1000905001號書函。
- 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規定:「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 復查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之附件一「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亦將種子(苗)列為管理規範範疇,視為農產品之一部分,仍需向本署北區分署申請辦理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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