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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為有機農產(加工)品包裝具有「有機」等文字、圖形或記號,倘未有販賣事證,是否屬「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查察範疇, 函請釋示案

主旨:新北市政府為有機農產(加工)品包裝具有「有機」等文字、圖形或記號,倘未有販賣事證,是否屬「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查察範疇, 函請釋示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復新北市政府100年8月10日北府農牧字第1001053951號函。
  2. 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5條規定:「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已闡明本法之規範範疇。又依同法第3條第10款規定:「標示: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或記號。」可知標示之目的係為提供消費者選購時據以辨識之資訊。
  3. 承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陳列販賣」時,應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之規定,規定甚明。惟上開規定非僅適用於陳列販賣中之有機農產(加工)品,販賣前各階段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參照本會99年11月15日農糧字第0991053748號解釋令之意旨,仍應符合上開規定,俾確保該農產(加工)品之有機品質完整性。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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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