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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府為彰化縣溪洲鄉蔬菜產銷班第21班(綠純有機蔬果集運中心)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裁罰對象疑義函請釋示案

主旨:嘉義市府為彰化縣溪洲鄉蔬菜產銷班第21班(綠純有機蔬果集運中心)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裁罰對象疑義函請釋示案
說明:
 
  1. 復貴府100年6月10日府建農字第1005313988號函。
  2. 本會99年11月15日府農糧字第0991053748號令「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罰對象,係指在國內從事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中,應確保農產品有機完整性並應負完全責任者為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係說明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在生產至流通之各階段均須確保有機完整性。至「確保農產品有機完整性並應負完全責任者為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係強調經營業者在各階段均須確保有機完整性,並對所包裝之產品負責任,防範過程中混入非有機農產品,或其他化學成分,並課予最終驗證合格之經營業者最大之責任,使責任歸屬更明確。
  3. 本案前依彰化縣政府100年5月26日府農務字第100135790號函表示,經該府訪談溪洲鄉蔬菜產銷班第21班(綠純有機蔬果集運中心)代理人陳述表示,系爭產品由嘉盈農場翁振嘉(證書字號:CA-09CAS004R00)所生產之玉米違反規定,該農場亦坦承不諱。該府既認定嘉盈農場違規之事實明確,且坦承不諱,並無責任歸屬不明之情。本案倘系爭產品生產者(供貨農戶翁振嘉)提出系爭產品不符規定非其責任,則應依據本會農糧署99年1月25日農糧資字第0991000676號函意旨辦理,解決責任歸屬爭議。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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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