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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進口有機農糧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釋示案

主旨:活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進口有機農糧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釋示案
說明:
 
  1.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中區分署100年6月16日農糧中資字第1001129823號函並復貴公司100年6月8日(100)活行字第00110608號函。
  2. 貴公司欲自馬來西亞進口經澳洲NASAA驗證之有機小麥草產品,擬申請進口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函詢「分裝製造商與出口商之有機銷售資格認定及出口商提供之有機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等問題。查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條所定「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係為進口業者進口國外有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加工品申請審查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案所應檢附之文件,爰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欲以有機名義販賣者,進口業者應依該等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3. 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驗證證明文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簽發。」,查澳洲為我國公告同等性國家,且NASAA為澳洲之國際有機認證機構認證之驗證機構,其簽發文件當可作為核發進口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之依據。
  4. 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4款所定有機驗證證明文件內容應記載之「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一節,係指進口或買進國外有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加工品之我國業者名稱,俾直接認定該等產品確有交易進入我國市場之事實,以利審查作業及各級主管機關執行後續查驗工作,維護消費者權益。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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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