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復貴府100年5月23日北府農牧字第1000509776號函。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訂有食品殘留農藥容許量標準,又依該法之規定,食品衛生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所屬食品衛生檢驗機構行之。故貴府衛生局自得依法抽查及檢驗,其檢驗報告為法定之報告,公信力無疑義,請詳閱食品衛生管理法。
- 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肥料等化學品,倘產品經衛生單位驗出有農藥殘留,即可依該「法定報告」為違規事證,裁罰業者違反「不得使用化學農藥」之規定。
- 至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函詢,實驗室取得ISO17025實驗室認證,係指驗證機構為辦理驗證所需之各項檢驗或測試工作,應由國際認證機構(限已簽訂實驗室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者)或本會經評鑑程序正式認可其能力,且組織運作符合規範之測試實驗室辦理;此與上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抽樣檢驗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