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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為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函詢貴府衛生局農藥殘留檢驗報告是否具公信力乙案

主旨:新北市政府為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函詢貴府衛生局農藥殘留檢驗報告是否具公信力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復貴府100年5月23日北府農牧字第1000509776號函。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訂有食品殘留農藥容許量標準,又依該法之規定,食品衛生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所屬食品衛生檢驗機構行之。故貴府衛生局自得依法抽查及檢驗,其檢驗報告為法定之報告,公信力無疑義,請詳閱食品衛生管理法。
  3. 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肥料等化學品,倘產品經衛生單位驗出有農藥殘留,即可依該「法定報告」為違規事證,裁罰業者違反「不得使用化學農藥」之規定。
  4. 至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函詢,實驗室取得ISO17025實驗室認證,係指驗證機構為辦理驗證所需之各項檢驗或測試工作,應由國際認證機構(限已簽訂實驗室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者)或本會經評鑑程序正式認可其能力,且組織運作符合規範之測試實驗室辦理;此與上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抽樣檢驗無關。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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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