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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分署為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樣品檢驗之指定機構釋義案

主旨:北區分署為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樣品檢驗之指定機構釋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復貴分署100年4月11日農糧北資字第1001102932號函。
  2. 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非屬本國公告同等性國家所生產,係由第三地進行驗證之有機農產品進口,為確保第三地驗證產品之有機完整性,依據「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8點辦理抽驗。
  3. 依據本要點第8點第1項規定「申請人經本會通知應檢附樣品進行檢驗,.....,向本會指定之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機構)送繳檢驗費、足供檢驗及留樣之樣品。.....。」。 
  4. 前述指定檢驗機構,農藥殘留檢驗機構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食品添加物檢驗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5. 業者為縮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時間,逕將進口產品樣品送民間機構進行農藥檢驗出具之檢驗報告,並非本會指定檢驗機構所出具,於法未合,歉難同意。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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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