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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產品代工管理事宜案

主旨:香港商香港弘景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詢有機產品代工管理事宜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復香港商香港弘景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0年3月14日弘景總字第002號。
  2. 農產品經營業者,係指以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為業者;然實際運作上農產品經營業者可能具備前述經營環節一種或二種以上之角色。 
  3. 基於消費者購買有機加工品,其動機為注重產品有機完整性,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與釐清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在經營環節上之責任歸屬,本會曾於99年11月15日農糧字第0991053748號令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罰對象,係指在國內從事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進口及流通過程,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中,應確保該農產品有機品質完整性並應負完全責任者為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
  4. 貴公司為經財團法人慈心基金會驗證之有機加工業者,客戶為經環球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驗證之有機分裝與流通業者,代理加工時,標章之黏貼與控管乙節,依說明三之意旨在強調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須負有機產品完整性之責任,因此有機產品標章之黏貼與控管亦適用上開解釋令,亦即有機產品應黏貼最終驗證合格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標章。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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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