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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112年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輔導措施

農糧署112年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輔導措施
項目輔導措施申辦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
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
 
  • 補助範圍以驗證機構執行有機農糧產品(含轉型期)驗證作業過程所衍生驗證費用,包含初次、追蹤、展延及增列查驗,按個別驗證補助9成、農企業補助5成辦理。
  • 檢驗費以驗證產品之農藥殘留、重金屬(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有食品中重金屬限量標準之農糧產品)為限,土壤、水質重金屬檢驗費則不予補助。
  1. 補助對象為農民、農企業、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但學校、公營機關(構)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不予補助。
  2. 不定期追蹤查驗及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驗證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3.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驗證機構於臺灣有機農業資訊網登錄資料並彙整:(1)申請書(2)驗證費及檢驗合格之檢驗費用全額發票(或收據)影本、(3)驗證書影本,製作請領清冊核章後,依農產品經營者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別送本署各區分署審核。
二、
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 依據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辦理。
  • 作物不分長、短期,每公頃施用本署網站公告品牌(「有機農業適用肥料補助計畫」補助品牌一覽表)之有機農業適用肥料10公噸以上,最高補助3萬元。實際施用量不足10公噸者,按實際施用量核算補助金額(每公斤補助3元)。肥料補助不包括液態及微生物肥料。
  • 有機農業適用肥料須在國內生產製造,始予補助。植物渣粕肥料及混合有機質肥料原料,使用蓖麻粕、菜籽粕、椰子粕、棕櫚粕、苦茶粕、苦楝粕等六項原料製成者,原料應為國內產出,非國內產出者,已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補助。
  1. 補助對象以通過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或經農業部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農場、以農業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等之友善環境耕作者。
  2. 由鄉(鎮、市、區)公所、農會、合作社(場)、協會、經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等為輔導單位,負責受理農民申請肥料補助、輔導農民購肥、繕造補助清冊及轉發補助款等事項。
三、
有機農業設置簡易堆肥設施補助
 
  • 設置設施之土地應為合法使用。
  • 簡易堆肥設施(備),包括遮雨棚架、堆肥舍、醱酵設施、堆肥篩選機、翻堆機械及防臭設施等。
  • 農民團體共同使用(耕作面積至少達5公頃以上)補助設置費用2分之1為限,每處最高補助75萬元;個別農戶(耕作面積至少達1公頃以上)補助設置費用3分之1為限,每處最高補助50萬元。
  • 以設置於自有農地優先補助。
  1. 補助對象以通過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或經農業部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農場、以農業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等之友善環境耕作者。
  2.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農會、公所、合作社(場)、協會、友善耕作團體等提出申請,經執行單位彙整後,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
  3. 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初審後函送本署各區分署進行複審,分署並將複審結果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研提年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生產及加工設備輔導計畫後,函送分署核定。
四、
有機農業溫(網)室設施補助
 
  • 依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辦理。
  • 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西部地區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補助以不超過60%為原則,每年每戶申請一項補助,補助標準及項目如下:
1.水平棚架網室:
(1)每0.1公頃最高補助5萬元。
(2)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0.1公頃最高補助6萬元。
2.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
(1)西部地區每0.1公頃最高補助12萬元。
(2)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0.1公頃最高補助14.4萬元。
3.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
(1)西部地區每0.1公頃最高補助37.5萬元。
(2)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0.1公頃最高補助45萬元。
4.結構型鋼骨溫網室:
(1)西部地區每0.1公頃最高補助75萬元。
(2)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0.1公頃最高補助90萬元。
5.按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增列補助項目項下:
(1)雙層錏管網室:每0.1公頃最高補助14.4萬元。
(2)水平棚架:西部地區每0.1公頃最高補助4.5萬元。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0.1公頃最高補助5.4萬元。
6.溫(網)室設備: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
  1. 補助對象以通過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或經農業部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農場、以農業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等之友善環境耕作者。
  2.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所屬農會、合作社(場)、協會、公所及經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調查轄區需求,並檢附申請表及名冊,函送各區分署彙整。
五、
輔導設置有機及友善農民市集
 
  • 依本署輔導設置有機及友善農民市集補助原則辦理。
  • 補助項目以設置市集攤位所需之展示桌、帳篷、廣告牌等器材、教育訓練及宣導廣告為原則。
  • 依本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預算支用規定辦理,申請補助單位應自籌總經費20%以上之配合款。本署第1年最高補助80萬元;第2年補助最高40萬元;第3年以後補助最高20萬元。
  • 補助額度按當年度計畫預算額度及設置攤位數酌予增減。
欲提出申請設置之單位或團體可洽本署各區分署協助辦理。
六、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業部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業部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欲申貸農友可向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或全國農業金庫(02-2380-5100)辦理。
七、
有機農業技術服務團
 
由農業部茶業改良場及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熱心且具備有機農業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組成有機農業技術服務團,並以各場轄區為服務範圍,相關領域專長包括:作物有機栽培、種子(苗)生產、病蟲草害管理、土壤肥培管理、加工分裝及流通、市場行銷、農場經營管理等項目。
  1. 農友可以透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所轄農業改良場有機農業技術服務團連絡人,說明需協助事項,由各場連絡人協調相關專家以電話或赴現場等方式協助解決問題。
  2. 相關資料可上農糧署網站(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553)查詢。
八、
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生產及加工設備輔導
 
  • 輔導項目: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生產農機具、有機農業生產設備、有機栽培緩衝帶及加工設備等。
  • 補助對象:農民、農企業、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農業產銷班或農民團體。以農業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得依本補助原則申請專案補助。
  • 個人使用補助1/3,共同使用補助1/2。
  • 按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有機農業促進區內通過友善環境耕作審認或有機(含轉型期)驗證之農民,所申請農機具、包裝設備、洗選輸送及處理設備、茶葉製造及包裝設備補助以不超過2分之1為原則;另原住民地區農機具等項目得補助酌增10%。
  • 112年度有機農業生產及加工補助項目表,詳如附件一。
  1.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農會、公所、合作社(場)、協會、友善耕作團體等提出申請,經執行單位彙整後,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初審後函送本署各區分署進行複審,分署並將複審結果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研提年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生產及加工設備輔導計畫後,函送分署核定。
  3. 規範設籍於原住民地區受補助對象應向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如農會、合作社等)申辦補助,始符合農機具等補助項目得酌增10%之資格;上開農民輔導單位係指該單位組織章程所定組織區域包括受補助者戶籍地之原住民鄉鎮。
九、
有機農業獎勵與補貼
 
補貼標的為已通過農糧作物有機驗證,及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所登錄之農產品經營者實際耕作經營之土地。
  1. 補助項目:
    1. 有機驗證及友善耕作可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3萬元。
    2. 有機轉型期,除維護生態保育獎勵3萬元外,另增加有機農業生產補貼,按作物別水稻、蔬菜每公頃3萬元,其他作物(雜糧、水果等)5萬元,合計6-8萬元。
  2. 補貼作業程序及辦理期程如下:
    • 6月1日至6月30日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驗證機構或友善耕作團體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 身分證證明文件、設立或登記文件影本。
      2. 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影本。
      3.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或友善耕作團體開立之當年度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影本。
      4. 申請人之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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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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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