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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農糧類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申請設施(備)補助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農糧企字第102104622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農糧企字第10310605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農糧企字第10410606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農糧企字第104106115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農糧企字第105106039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農糧企字第105106109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農糧企字第105106153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農糧企字第106106006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農糧企字第106106031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農糧企字第107106038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農糧企字第108106008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農糧企字第111106092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農糧企字第111106183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農糧企字第1121061318號公告修正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推動「百大青農輔導計畫」,依據百大青年農民之經營發展需求,提供設施(備)相關補助,俾提昇其經營成效,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對象
對象為通過農業部「百大青農輔導計畫」遴選,簽訂專案輔導同意書二年內之百大青年農民個人或團隊組。
三、補助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生產設備:依據當年度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作業規範(附件一) 、專案輔導青年農民蜂產業產銷設施(備)補助原則(附件二)、專案輔導青年農民運銷加工設施(備)補助原則 (附件三)辦理。團隊組得依個人或共同使用提出申請。
1.個人:
總補助經費上限,依各作物類別專業農民累計補助經費上限表之經營規模級距而定;倘未達最小級距者,依實際經營規模占最低規模比例計算之。
2.團隊組:
以共同使用為限。
總補助經費上限,依各作物類別組織型大專業農累計補助經費上限表經營規模級距而定;倘未達最小級距者,依實際經營規模占最低規模比例計算。
核定之補助經費由其共同使用者依經營面積比例核配,列入個人補助總額度計算,並不得逾個人總補助經費上限。
1.百大青年農民受補助之同地段地號農地,不得重複申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之農機具補助。另依本作業程序核定並撥付之補助經費,需納入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作業規範之總補助經費上限累計。
2.單項設備個人申請補助以不超過該項目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惟申請項目為農機具,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申辦補助之農民,得依前列補助酌增10%。團隊組申請且屬共同使用者,補助以不超過該項目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一般作物設施:依據當年度種苗、果樹、蔬菜及花卉溫(網)室設施補助項目及標準辦理(附件四)。
(三)有機作物設施:依據當年度專案輔導青年農民有機作物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原則辦理 (附件五)。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
1.由百大青年農民(或團隊組代表)依其產業經營需求填具申請表(附表1、2),向經營所在地農民團體申請,農民團體按月彙整轄區申辦案件後,函送本署當地分署。必要時得視預算情形,於年度執行期間酌增申請次數。
2.倘因經營耕地跨不同農民團體輔導範圍致受理申請單位有疑義者,由分署協調之。
3.申請設施計畫送件時,需一併檢附當年度計畫用地查核會勘表,俾利審查。惟是否同意補助或同意補助額度,以審查結果為準。
(二)審核及撥款
1.審查:由本署各區分署依據本作業程序第3點按月辦理審查。申請案件之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標準或其他內容倘有疑義,應先箋請本署各相關業務單位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後,由各分署依個案實際需求核處。各分署必要時得邀集轄區農業改良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陪伴師或農民團體等召開審查會。
2.核定:由本署各區分署依審查結果函農民團體於「農村再生基金管理系統」研提計畫,並完成計畫之核定。
3.撥款:本署各區分署辦理撥款作業。
五、補助設施(備)之購置及經費之請撥
(一)設施補助部分:應依據「種苗、果樹、蔬菜及花卉溫(網)室設施補助項目及標準」及「專案輔導青年農民有機作物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原則」辦理。
(二)設備補助部分:設備之購置應依據「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作業規範」、「專案輔導青年農民蜂產業產銷設施(備)補助原則」或「專案輔導青年農民運銷加工設施(備)補助原則」辦理,並檢附統一發票影本(或收據)請款。
六、查核及處理
(一)經核發補助滿1年者,於第2年內,由本署各區分署依不定期方式,邀集各區改良場、縣(市)政府、農會等相關單位辦理查核(查核表如附表4)。
(二)查核標準與比例如下:
1.補助項目單價50萬元(含)以上者:於第2年全數辦理查核,5年內不定期再查核1次,總計2次。
2.補助項目單價未達50萬元者:依各區分署本計畫該年度補助案件數,抽查至少百分之五及不得少於1件之原則辦理。
(三)經核發補助之農民,自接受補助之日起2年內須持續從事農業經營,經查獲未實際從事農業經營屬實者,應全數繳回相關補助經費。
七、因故放棄或變更補助項目
(一)請各區分署審查後逕予同意或核定。
(二)核定變更項目不得超過原複審核定額度。
八、辦理情形彙報
各區分署於核定計畫時應副知本署,並於當年度1月、5月、9月底前,將期間審查結果彙送本署。其中1月報送資料須倂附上年度辦理情形(含計畫核定情形、同意補助人次、經費支用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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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類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申請設施(備)補助作業程序」修正對照表「農糧類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申請設施(備)補助作業程序」修正對照表(pdf)1393
  •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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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