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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公糧稻穀驗收基準

一、水分:不得超過13%。
二、容重量:稉稻穀在530公克以上,秈稻穀在490公克以上,圓糯稻穀在510公克以上,長糯稻穀在480公克以上。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0.5 %。
四、被害粒:不得超過6%,其中熱損害粒不得超過0.5%。
五、異型粒:稉稻穀、秈稻穀不得超過5%,糯稻穀不得超過3%。
六、碎粒:稉稻穀不得超過4%,秈稻穀不得超過8%,圓糯稻穀不得超過3%,長糯稻穀不得超過6%。
七、未熟粒:
(一)稉稻穀、軟秈稻穀不得超過20%。
(二)硬秈稻穀不得超過15%,且不列計白粉質粒。
(三)糯稻穀不得超過10%。
八、未變糯粒:糯稻穀不得超過4%。
九、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第4-8項之驗收基準係經礱碾之糙米判定之。
  •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收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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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