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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農民如何申報繳售公糧


(一)農民應於農會(公所)公告之申報、補申報期間及地點辦理申報,逾規定申報時間不再受理。 

(二)農民應合併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與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等耕作措施,並檢附下列文件,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辦理申報;已完成申報者,於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申報鄉(鎮、市、區)。 

(三)應檢附文件: 
1.申報人之國民身份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3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 
3.申報人之存摺或存摺封面影本。 
4.委託代理人申報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申報土地倘為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應檢附可供辦別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親屬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6.申報之土地非申報人本人、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及配偶所有者,應於申報時提出租賃契約或耕作協議書…等相關文件。 
7.公所及農會為確認申報資料需要,得要求申報人檢附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四)農民申報時應就實際種稻面積辦理申報,已變更為漁(水)池、建物、道路、墳墓、農業設施等其他固定設施用途,及實際未種植或種植其他作物之面積,應予以扣除後據實填報;另敘明繳穀期別、耕作期間及種植類型(稉、秈、糯),耕作期間須配合該期作公糧經收期程,不得跨年度及逾公糧經收截止期限。

(五)農民及農會(或公所)應就申報事項填列申報書三聯單,經核對確認申報書內容無誤後,於申報書上簽名或蓋章,並將收執聯交付給農民留存。
  •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收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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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