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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肥料原料漲幅補助計畫

111年2月8日農授糧字第1111068105號函訂定

一、農業部為平穩國內肥料供需,降低農友生產成本負擔,保障農友用肥權益,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供應商產製肥料產品申請納入補助品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農業部核發且仍於有效期限之肥料登記證。

(二)肥料登記證登記之氮(N)、磷(P2O5)、鉀(K2O)成分含量,均需高於或等於下列各項含量:46-0-0、21-0-0、0-18-0、0-0-60、20-5-10、11-5.5-22、16-8-12、12-18-12、15-15-15、23-5-5、5-16-0。

(三)前項複合肥料,肥料登記證登記品目需為雜項複合肥料(品目編號6-05),並須添加泥炭、風化褐煤、類腐植酸及動植物渣粕等有機質材料,且不得使用非國產之蓖麻粕、菜籽粕、椰子粕、棕櫚粕、苦茶粕及苦楝粕等六項原料。(5-16-0不受本項規定限制)。

(四)供應商申請肥料產品納入補助,應檢附申請書、當期出廠價格及製肥原料來源等資料(詳附表1、2),函送農糧署審查,必要時得派員查廠,審查通過後,納入本計畫補助肥料品項。

(五)符合前項(二)、(三)規定,且110年12月31日前經農糧署公告符合「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作業規範」及「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作業規範」之肥料產品,延續納入本計畫之補助肥料品項,不須再重新申請,惟110年7月起有調漲出廠價格之供應商,需提供出廠價格、扣除原料漲幅補助後出廠價格及原料來源等資料送農糧署備查。

(六)經農糧署依前點審查納入補助之肥料品項,於補助期間不得任意調漲出廠價格,出廠價格倘有調漲,供應商應於出廠價格調整實施前十五日敘明理由函農糧署備查。

三、原料漲幅補助額度及品項:以農糧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主,補助額度視原料漲幅滾動調整。

四、補助肥料使用範圍以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為原則,補助數量以111年1月10日起鄉(鎮、市、區)農會及肥料行(以下簡稱經銷點)運用肥料實名制登記系統(以下簡稱實名制系統)登錄數量為限。

五、110年7月起有調漲肥料出廠價格之供應商,應輔導下游經銷商(點)依原料漲幅補助額度配合調降售價,未配合調降售價者,不予補助。

六、供應商應代墊化學肥料原料漲幅補助款,並依據實名制系統產出下游經銷點登錄之實名制購肥補助金額,於每月十日前填具補助款歸墊申請書(詳附表3),向農糧署申請上個月化學
肥料原料漲幅補助款歸墊。另經銷商(點)建立之期初庫存,由供應商代墊補助款者,由農糧署撥付,由經銷點代墊補助款者,由各區分署撥付。

七、供應商應提供肥料流向出貨資料至實名制系統,每日至少提供一次,倘當天未出貨則於出貨日提供。未上傳出貨資料累計三次(含)且經農糧署通知而未改進者,暫停該業者肥料產品納入補助資格3個月,出貨之數量不予補助。

八、供應商提供肥料出貨資料至實名制系統,按結算期間肥料出貨數量,每公噸補助作業手續費3元。經銷商於實名制系統登錄進出貨資料等作業,按結算期間登錄肥料數量,每公噸補助作業手續費5元;經銷點於實名制系統登錄實名制購肥資料等作業,按結算期間登錄購肥筆數,每筆補助登打手續費10元(每日每位購肥以一筆計算)。本計畫手續費與「實名制購買化學肥料補助作業規範」所列手續費擇一領取,不得重複領取。

九、本補助計畫所列之補助肥料品項,應納入「實名制購買化學肥料補助作業規範」一併抽查,並按該規範之相關管考措施辦理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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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120324-化肥原料漲幅補助肥料產品彙整表附件3-1120324-化肥原料漲幅補助肥料產品彙整表(pdf)1007
附件2-各肥料品項原料漲幅補助額度一覽表(1130501實施)附件2-各肥料品項原料漲幅補助額度一覽表(1130501實施)(pdf)392
附件1-化學肥料漲幅補助作業規範(定)(修正)附件1-化學肥料漲幅補助作業規範(定)(修正)(pdf)504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農業資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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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