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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制購買化學肥料運費補助作業規範(修正)

實名制購買化學肥料補助作業規範
 
110年12月29日農授糧字第1101071491號函訂定
111年1月5日起實施
112年5月1日農授糧字第1121069322號函修正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精準用肥、建立肥料合理調配機制、保障農耕者用肥權益,促進全國同一種肥料末端價格趨於一致性,及提高國內農業資源物循環利用,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分工如下:

(一)本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年度補助計畫策劃、研提及補助款撥付等。

(二)本部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區分署):辦理轄區內各肥料經銷商(點)有關補助肥料之庫存、進出貨流向、補助款交付、實名制購肥登錄、溢領補助款追繳、土地資料異常情形釐清等輔導及查核事項,撥付轄內供應商、經銷商(點)作業手續費及期初庫存補助款。

(三)肥料製造及輸入業者(以下簡稱供應商):申請肥料產品納入補助,於肥料實名制登記系統(以下簡稱實名制系統)提供肥料產品出貨流向資料、以扣減貨款等方式交付肥料補助款等。

(四)經銷商:運用實名制系統登錄肥料之進、出貨資料,以扣減貨款等方式交付肥料補助款等。

(五)鄉(鎮、市、區)農會及肥料行(以下簡稱經銷點):運用實名制系統辦理實名制購肥登錄、代墊(或轉帳至購肥者帳戶)肥料補助款等事項。

三、化學肥料補助分為「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裹覆複合肥料減碳補助」及「添加國內農業資源物複合肥料減碳補助」四部分,以包計算補助金額,如有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補助金額如下:

(一)「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及「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每公噸各補助運費新臺幣500元,補助金額可疊加。

(二)「裹覆複合肥料減碳補助」:每公斤補助5元,每公頃最高補助1,000公斤。

(三)「添加國內農業資源物複合肥料減碳補助」:依國內農業資源物添加比例分級補助。

1.添加菇包木屑達10、20及30%以上,且製成之肥料產品測定有機質含量達8、15及20%以上,每公噸分別補助2、4及6千元。

2.添加雞糞達10、20及30%以上,且製成之肥料產品測定有機質含量達3、5及10%以上,每公噸分別補助2、4及6千元。

四、補助品項:以通過農糧署審查符合「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裹覆複合肥料減碳補助」及「添加國內農業資源物複合肥料減碳補助」之肥料品項為主。(以農糧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

五、補助肥料使用範圍以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為原則。

六、供應商申請肥料產品納入補助應辦理事項
(一)供應商產製(輸入)肥料產品申請納入補助品項,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領有本部核發且仍於有效期限之肥料登記證。

2.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

(1)肥料登記證登記之氮(N)、磷(P2O5)、鉀(K2O)成分含量,均需高於或等於以下含量:20-5-10、11-5.5-22、16-8-12、12-18-12、15-15-15、12-12-17、23-5-5等。

(2)供應商申請肥料產品納入「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補助」肥料品項,肥料登記證登記品目需為雜項複合肥料(品目編號6-05),有機質成分之原料限為泥炭、風化褐煤、類腐植酸及動植物渣粕等有機質材料,並不得使用非國產之蓖麻粕、菜籽粕、椰子粕、棕櫚粕、苦茶粕及苦楝粕等六項原料。

3.裹覆複合肥料減碳補助:肥料登記證登記品目需為裹覆複合肥料(品目編號6-02),氮(N)成分含量15%以上及氮(N)、磷(P2O5)、鉀(K2O)成分合計30%以上。

4.添加國內農業資源物複合肥料減碳補助:

(1)由供應商自行造粒之雜項複合肥料(品目編號6-05),氮(N)、磷(P2O5)、鉀(K2O)成分合計25%以上。

(2)有機質成分之原料不得使用非國產之蓖麻粕、菜籽粕、椰子粕、棕櫚粕、苦茶粕及苦楝粕等六項原料。

(3)菇包木屑及雞糞添加物其水分含量須在50%以下,有機質含量容許下限值為登記值之百分之八十。

5.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肥料登記證登記之氮(N)、磷(P2O5)、鉀(K2O)成分含量,均需高於或等於以下含量:46-0-0、21-0-0、0-18-0、0-0-60、20-5-10、11-5.5-22、16-8-12、12-18-12、15-15-15、11-11-11、12-12-17、23-5-5等。

(二)供應商申請肥料產品納入補助,應檢附申請書、該產品之肥料登記證影本、肥料說明書、當期出廠價格等資料(詳附件1、2),函送農糧署審查,必要時得派員查廠,審查通過後,納入補助肥料品項。

(三)經農糧署依前點審查納入補助之肥料品項,其參考售價倘有調整,供應商應於參考售價調整實施前十五日敘明理由函農糧署備查。

七、補助核撥方式

(一)供應商依據實名制系統產出下游經銷點登錄之實名制購肥補助金額,於每月十日前填具補助款歸墊申請書(詳附表3),向農糧署申請上個月實名制購買化學肥料補助款歸墊,並以扣減貨款等方式交付補助款至下游經銷商(點)。

(二)經銷商收取上游供應商(經銷商)交付之補助款後,依據實名制系統產出下游經銷點登錄之實名制購肥補助金額,以扣減貨款等方式交付補助款至下游經銷商(點)。

(三)購肥者於經銷點購買農糧署公告符合補助之肥料品項,並由經銷點於實名制系統登錄購肥資訊,即可申請補助,其中「花東及離島地區化學肥料運費補助」限肥料實際運輸至花東及離島地區且購肥者於該等地區經銷點購肥,始得申請補助。經銷點得以代墊或轉帳等2種方式交付補助款予購肥者。倘經銷點先行代墊化學肥料補助款,於上游供應商(經銷商)交付補助款後自行辦理歸墊事宜;倘經銷點選擇轉帳方式,應於上游供應商(經銷商)交付補助款隔日起5個工作天內將補助款轉帳至購肥者帳戶。

(四)農糧署應將補助款撥入供應商指定之撥款帳號。

八、供應商應提供肥料流向出貨資料至實名制系統,每日至少提供一次,倘當天未出貨則於出貨日提供。未上傳出貨資料累計三次(含)且經農糧署通知而未改進者,暫停該業者肥料產品納入補助資格3個月,出貨之數量不予補助。

九、供應商提供肥料出貨資料至實名制系統,按結算期間肥料出貨數量,每公噸補助作業手續費3元。經銷商於實名制系統登錄進出貨資料等作業,按結算期間登錄肥料數量,每公噸補助作業手續費5元;經銷點於實名制系統登錄實名制購肥資料等作業,按結算期間登錄購肥筆數,每筆補助登打手續費10元(每日每位購肥以一筆計算)。

十、管考措施

(一)供應商、經銷商(點)參與本規範之化學肥料補助作業,應先簽署切結書(詳附件4、5)。

(二)各區分署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前完成抽查轄內經銷商(點)上個月上游補助款交付情形,作成查核紀錄(詳附件6)並通知農糧署。每月各縣市之經銷商(點)合計至少隨機抽選1/20(採無條件進位)家數查核,抽查方式為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

(三)各區分署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前完成抽查轄內經銷點當月份實名制購肥登錄事項,作成查核紀錄(詳附件7)並通知農糧署。每月各縣市至少隨機抽選1/20(採無條件進位)之經銷點家數查核,每家經銷點至少隨機抽選購肥者總數1/100(採無條件進位),最高抽選10位,抽查方式為電話或實地查核。

(四)經銷商(點)應配合接受各區分署查核購肥登錄庫存、進出貨流向、補助款交付、實名制購肥登錄等,倘規避妨礙拒絕接受查核,各區分署得取消該經銷商(點)參與補助資格。

(五)經查明購肥者有溢領補助款或抽查不合格者,由各區分署命其限期返還。

(六)供應商應就其製肥原料進貨憑證等資料保存三年備查,製肥原料來源倘為國內供應商產製(輸入)之肥料,需一併提供向原廠(供應商)購買原料之單據,倘未提供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農糧署得取消其肥料產品納入補助肥料品項之資格。

(七)供應商、經銷商(點)經查獲申報不實之補助資料或未將補助款交付下游經銷商(點)或購肥者,或有違反本作業規範者,除該筆作業手續費不予撥付及由各區分署追繳溢領之補助款項外,必要時得取消參與補助資格或移請有關單位依法查處。

(八)供應商應優先供應肥料予實名制購肥者,無故未優先供應,農糧署得取消其肥料產品納入補助肥料品項之資格。

(九)供應商申請產品列入「添加國內農業資源物複合肥料減碳補助」,須按季提供國內農業資源物購買發票、來源、品項、數量及價格等資料予農糧署備查(詳附件8),倘未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農糧署得取消其肥料產品納入補助肥料品項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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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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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