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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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5/15 |
發佈類型 | 修正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稻作產業組(稻米管理科)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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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核發輸出入稻米同意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稻米品項,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稻穀:CCC Code:1006.10.00.00-0。 (二)糙米:CCC Code:1006.20.00.00-8。 (三)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CCC Code:1006.30.00.90-7。 (四)糯米:CCC Code:1006.30.00.10-4。 (五)碎米:CCC Code:1006.40.00.00-4。 三、申請人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出口稻穀或糙米者,並應敘明用途。經本會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並應另檢具相關文件:(一)為試驗研究用之輸出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輸出具有品種權之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文件。 輸出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六公斤以下,輸出人於出口報單輸出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9999999990」,免依前項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本會逕予同意出口。 四、國內試驗改良場所育成之品種,未經命名推廣或命名推廣未達五年者,其稻榖或糙米不得輸出。但雜交一代之稻穀或糙米、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五、申請人申請稻米進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進口稻穀或糙米者,並應敘明用途。經本會審核同意後,核發進口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並應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種子供田間種植生產使用者,應檢附: 1.種苗業登記證明文件。 2.非基因改造種子證明文件。 3.具有品種權之品種,應檢附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於國內種植之證明文件。 4.品種特性說明書。 5.種植計畫書:應包含種植時間、種植地點、種植面積、栽培管理方式、防範種子外流作法及行銷規劃等事項。 (二)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學術交流或試驗研究用途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輸入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六公斤以下,輸入人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8888888880」者,免依前項申請稻米進口同意文件,本會逕予同意進口。 六、業者單次進口稻米數量達十公噸以上者,應於通關後二週內,依進口報單每批取樣約一千公克,並分成二份,一份自行保存半年,另一份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未提供樣品者,本會農糧署將派員抽查。業者依前項規定提供樣品時,應敘明報單號碼、進口商名稱、進口國別、進口日期、進口米種類、總數量等資訊。 七、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國家糧食安全、國家利益、品種育成、國內稻米產業發展、國內農民權益及政策需要因素,作為准駁依據。 八、本會受理申請後,依申請速別,分為急件及一般件之書面文件逐案審查。急件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個工作日、一般件自受理申請日起六個工作日為准駁之決定。經審查資料欠缺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或審查不予核發者,所繳規費無息退還。 九、本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二個月;進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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