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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23902
名稱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
發佈日期2023/5/15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稻米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6年08月08日農糧字第0961120774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農糧字第0981093377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農糧字第1021093408B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農糧字第1031093195A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01月19日農糧字第1041093703A號令修正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規定
  • 中華民國107年01月24日農糧字第1071092008A號令修正「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農授糧字第1081092909A號令修正「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農授糧字第1121090378號令修正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核發輸出入稻米同意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稻米品項,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稻穀:CCC Code:1006.10.00.00-0。
(二)糙米:CCC Code:1006.20.00.00-8。
(三)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CCC Code:1006.30.00.90-7。
(四)糯米:CCC Code:1006.30.00.10-4。
(五)碎米:CCC Code:1006.40.00.00-4。
三、申請人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出口稻穀或糙米者,並應敘明用途。經本會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並應另檢具相關文件:
(一)為試驗研究用之輸出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輸出具有品種權之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文件。
     輸出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六公斤以下,輸出人於出口報單輸出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9999999990」,免依前項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本會逕予同意出口。
四、國內試驗改良場所育成之品種,未經命名推廣或命名推廣未達五年者,其稻榖或糙米不得輸出。但雜交一代之稻穀或糙米、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申請稻米進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進口稻穀或糙米者,並應敘明用途。經本會審核同意後,核發進口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並應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種子供田間種植生產使用者,應檢附:
       1.種苗業登記證明文件。
       2.非基因改造種子證明文件。
       3.具有品種權之品種,應檢附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於國內種植之證明文件。
       4.品種特性說明書。
       5.種植計畫書:應包含種植時間、種植地點、種植面積、栽培管理方式、防範種子外流作法及行銷規劃等事項。
(二)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學術交流或試驗研究用途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輸入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六公斤以下,輸入人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8888888880」者,免依前項申請稻米進口同意文件,本會逕予同意進口。
六、業者單次進口稻米數量達十公噸以上者,應於通關後二週內,依進口報單每批取樣約一千公克,並分成二份,一份自行保存半年,另一份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未提供樣品者,本會農糧署將派員抽查。
業者依前項規定提供樣品時,應敘明報單號碼、進口商名稱、進口國別、進口日期、進口米種類、總數量等資訊。
七、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國家糧食安全、國家利益、品種育成、國內稻米產業發展、國內農民權益及政策需要因素,作為准駁依據。
八、本會受理申請後,依申請速別,分為急件及一般件之書面文件逐案審查。急件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個工作日、一般件自受理申請日起六個工作日為准駁之決定。經審查資料欠缺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或審查不予核發者,所繳規費無息退還。
九、本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二個月;進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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