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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6517
名稱樹豆品種試驗檢定方法(2017/1/18訂定)
發佈日期2017/1/19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農授糧字第1061064031A號令訂定
內容
  1.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2.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豆科(Leguminosae)之樹豆(Cajanus cajan(L.)Millsp.)之所有品種。
  3.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4.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1. (一)栽植時期:以三月~四月間播種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2.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不同批次生產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一千粒,送達檢定機構。檢定種子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子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3. (三)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四重複,採作畦栽培,行距二百~二百五十公分開深溝、株距二百公分以點播方式播種,每小區四畦,每畦一行,行長二十公尺,每穴二~三粒種子,發芽後每穴留一株,每重複調查株數至少八株。
    4.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排水良好之砂質壤土或壤土栽培為原則。
    5. (五)栽培管理:以樹豆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5.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相同期作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6.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7. 七、性狀調查應依樹豆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8.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9.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10.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11.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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