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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6709
名稱薏苡品種試驗檢定方法(2016/11/2修正)
發佈日期2016/11/2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農授糧字第1051065594A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農授糧字第1051065762號函修正「薏苡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第一條條文勘誤表
內容
  1.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2.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禾本科(Poaceae)之薏苡(Coix lacryma-jobi L.)品種。
  3.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4.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1. (一)栽植時期:以春作二月至三月種植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2.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三千六百粒,送達檢定機構。檢定之種子外觀必須飽滿完整,且無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3. (三)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四重複,以行株距六十×十五公分行旱田直播,單本植,每小區十行,行長四公尺,調查第三行及第八行各二公尺長植株,總調查株數至少八十株。
    4.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壤土或砂質壤土栽培為原則。
    5. (五)栽培管理:以薏苡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應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5.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春作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6.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7. 七、性狀調查應依薏苡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定辦理。
  8.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9.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10.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11.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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