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釋示有機農產品「雙標章認證」之認定案(201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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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10/12/20 |
| 發佈類型 | 修正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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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查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驗證機構名稱」,且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使用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並得同持使用驗證機構標章。」爰此,通過驗證機構驗證有機農產品其包裝容器上應標示驗證機構名稱,但未強制規範使用驗證機構標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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