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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生效。

發布日期:113-03-07
農業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31134208號

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




 
代理部長  陳  駿  季  公出
    次長  陳  添  壽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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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附件一及第十一點附件二修正規定第六點附件一及第十一點附件二修正規定(pdf)66
  •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蔬菜採後處理行銷科)
  • 瀏覽人次:1282
  • 更新日期:1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