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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

113年01月08日修正
一、目的

    配合「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中長程計畫,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建構全國農產品果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物流體系,以提升農產品到貨品質與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者資格: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設立之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

(二)申請條件:

1.該市場年交易量達60,000公噸以上之特等或一等果菜批發市場及花卉市場,或經本署審認配合農業部重要政策推動之各等批發市場。

2.該市場已建立或將建立電子交易及產品追溯實名制、共同運銷、代收代付等交易制度,且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3.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涉及市場新擴建,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12條規定規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4.配合政策之實績:市場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應健全,且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推動產銷履歷驗證與有機驗證農產品優先拍賣、建立預約交易制度及學校午餐食材供應等)。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補助項目包括冷鏈交易場、預冷設備、冷藏庫設施、冷鏈分級包裝場及相關市場經營設施(備)等。

(二)補助標準:

1.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2.依「農業部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四、申請及審查流程(如附圖):

(一)配合重要農業政策推動如有極特殊情形或具急迫性,或配合本署相關農業施政計畫具有具體成果者,得由本署(或授權本署各區分署)依實際需求簽報計畫。

(二)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文件,於本署指定日前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必要時申請案件得逕送分署進行書面初審。

(三)資格審查:送件後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如附件二),完成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送本署各區分署。

(四)書面初審:本署各區分署進行書面初審(如附件三),並於本署指定日前陳報本署進行現地訪視。

(五)現地訪視:由本署邀集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至現場評核,建議設置與改善方案,填具現場複審表(如附件四)作為補助優先順序之參考。

(六)核定補助:由本署參酌審評結果及農業政策配合度核定受補助單位、補助冷鏈設施(備)項目、數量及金額,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函請本署各區分署轉知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七)督導查核:計畫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並由本署各區分署不定時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五)備查,或由本署邀集專家現地訪視,以掌握計畫執行進度,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

(八)成效評估: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成效評估作業,並依本署要求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五、補助購置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管理使用,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本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相關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凡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二)補助購置之設施(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三)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查有毀損者,須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修建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四)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均不得轉售;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如附件六)。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五)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如不堪使用有報廢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如附件六),且報廢處理若有殘值時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署。

(六)參與本計畫補助者,須配合本署及各區分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本計畫補助採用之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應無償提供本署及各區分署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六、本署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予註記「農業部農糧署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補助之設施(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1/2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農業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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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112.1.8)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112.1.8)(pdf)478
  •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蔬菜採後處理行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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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