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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補助作業規範

110年6月11公告
110年8月2日修正
111年3月17日修正
111年4月29日修正
112年2月22日修正
 
一、目的

配合中長程「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各地區產業發展,建立國內農產品冷鏈基礎設施與營運能力,提升產品品質與減少耗損,進而達到調節市場供應量與銷貨期,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者資格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從事種植、契作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

3.公私協力配合政府政策並與農民契作之農企業(僅補助營運所需之新(擴)建冷鏈相關設施(備))。

(二)申請條件

為提升經營效益,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土地應以2公頃以上為原則,且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及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
規定,倘屬現有場域增(擴)建者,須經現地勘查確認現有集貨場或設施(備)等皆為合法使用。倘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與申請人不同時,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20年。
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須於收到第二階段(技術審查)審查結果公文之3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函送本署,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以展延1次、3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三、補助基準

(一)縣市政府:依財力級次核定最高補助比率。

1.第1級:臺北市政府,不予補助。

2.第2級:最高補助比率84%。

3.第3級:最高補助比率86%。

4.第4級:最高補助比率88%。

5.第5級:最高補助比率90%。

(二)農民團體及農企業: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

1.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2.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3.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四、計畫申請及審查流程

(一)倘僅申請營運所需之新(擴)建冷鏈相關設施(備),原則授權本署各區分署參照「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審核,惟不受補助上限3,000萬元之限制。

(二)申請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分為二階段審查(如附圖):

1.第一階段(政策審查)

(1)提出申請:由本署各區分署推薦符合資格且具產業需求及潛力之單位(申請書如附件1),於受理期限內由本署各區分署將申請資料函送本署。

(2)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審查會議。

(3)核定補助:本署依審查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及先期規劃費用,補助款以不超過500萬元為原則,並函請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個月內將計畫書函送本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2.第二階段(技術審查)

(1)提出申請:已完成先期規劃之申請人應檢附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規劃書,於受理期限內將申請資料函送本署。

(2)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審查會議,由申請單位簡報及審查委員詢答後,依照評分表(如附件2)評定補助優先順序。必要時,得由本署邀集審查委員進行現場訪視。

(3)核定補助:本署依審查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興建工程費用。審議後函請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個月內將計畫書函送本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三)督導查核:計畫核定後,由本署各區分署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計畫進度辦理,並由本署各區分署逐案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3)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

(四)績效評估:計畫核定後,每案由本署各區分署協助導入專家學者輔導團隊資源,俾利區域冷鏈物流中心符合政策目標。另請本署各區分署定期蒐集補助成果,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回報銷售實績、效益,並配合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五、其他應配合之事項

(一)補助之設施(備)應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外銷、加工及儲存等產銷穩定措施。如不配合且情節重大者應追減(繳)計畫經費。

(二)請本署各區分署輔導受補助單位於受補助之1年內取得理集貨場、包裝場或加工場等相關驗證,例如ISO、HACCP、PrimusLabs、GLOBALG.A.P.、產銷履歷作物加工、分裝及流通驗證或有機農產品加工、分裝及流通驗證、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

(三)本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凡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四)補助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相關之設施(備)須為核定計畫期間內購置之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五)補助之建築物及設施(備)等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項目,建築物主體以20年為限,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查有毀損者,須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修建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六)經營主體對於建築物及設施(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建築物及設施(備)自購置後於未達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倘無相對應之項目,建築物主體以20年為限,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前,不得處分或設定他項權利。但經本署同意(請先填具附件4報請本署審核)處分有所得者,應按補助比率繳還本署。經查獲擅自處分或設定他項權利(例如轉售、轉讓或報廢等),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七)計畫核定後,補助之建築物及設施(備)應將設置前、中、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以備查核。

(八)參與本計畫補助者,須配合本署及各區分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本計畫補助採用之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應無償提供本署及各區分署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九)本署補助經費所建置之區域冷鏈物流中心,應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
核。本計畫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者,應依法辦理採購。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農業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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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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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7-20